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知何时朋友圈里兴起了“微整形”之风比如肉毒素瘦脸美容拥有水光肌肤,即现娇丽容颜你动心了吗?可安全问题你关注了吗?这些“微整形”美容工作室是否具有资质?↓↓↓线索来源2018年7月初,根据县市场监管局传递来的线索:一女子在龙山街道某大厦一美容工作室内,用没有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肉毒素等药品为顾客注射
长兴县公安局侦查打击中心一大队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
女子朋友圈发布的美容广告民警发现该女子在朋友圈大肆宣传“水光针”、“美白针”、“瘦脸针”等产品的功效
“翻阅这些消息,里面赫然有不少打针的视频,及打针后的前后对比图
”民警说
侦查抓捕7月21日下午,民警根据线索得知,该美容工作室内正在开展非法“微整形”活动
侦查打击中心一大队立即联合市场监管局、卫计局火速赶往现场
经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负责人林丽(化名,女,32岁,长兴人)违法给顾客注射肉毒素和玻尿酸,现场查获不同款式的玻尿酸和肉毒素、美白针若干,玻尿酸、肉毒素空盒若干
现场查获中这些药品因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检验检疫和许可销售,未获得批准文号,依照规定,应按假药处理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
供认情况“林丽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仅仅去上海学习了一个月左右的‘微整形’注射技术,就给顾客进行注射美容整形,且消毒措施简单,存在安全风险
”民警介绍
据林丽交代,其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购进无国家批准文号的美容药品
然后,她通过朋友介绍或微信朋友圈寻找客户,将药品销售给顾客,并为她们注射
图片源自网络经审讯,林丽对2017年10月至今,明知自己购买的韩文、意大利文标识的肉毒素无药品批准文号,仍在工作室销售并为顾客注射,从中获利1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林丽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长兴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链接假药的认定《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龙警官提醒不要轻信朋友圈内关于药品疗效立竿见影的夸大宣传
在进行医疗美容时,一定要选择具备相关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同时还要查看从业人员有无资质以及所使用药品有无国家药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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